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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谈恋爱时赠送的礼物能要回吗?

来源:电视技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9-1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是关于恋爱中男女双方赠送的礼物能否要回的,很有感触,不知道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2016年5月,男子张某在参加某电视相亲类节目中认识

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是关于恋爱中男女双方赠送的礼物能否要回的,很有感触,不知道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2016年5月,男子张某在参加某电视相亲类节目中认识了女孩李某,张某对李某一见钟情,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之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感觉很谈得来,一个月内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个月后,两人同居了,张某时常买些礼物讨李某欢心。

可没想到,同居半年之后,张某和李某开始产生矛盾。后来因为琐事,两个人处于冷战状态,最终于2017年3月正式分手。

2017年9月的一天,张某突然找到李某,索要曾经送给李某的物品,包括手机、衣服、饰品、香水,两人吃饭花费、旅游支出等。李某认为张某无理取闹,对他置之不理。没想到张某竟然起诉到了法院,声称是在感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帮李某买的手机、衣服等。

请问:张某的诉求是否有道理呢?

为您释疑

葛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您举的这个案例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恋爱中的男女为了追求对方,或为了双方培养感情,经常会互相赠送礼物。赠送的物品是感情甜蜜的象征,体现了彼此之间的关怀体贴。虽然相爱总是甜蜜,可一旦两人恋爱关系破裂,往往异乎寻常地绝情,一些人会索要赠送给对方的礼物,一则是出于泄愤的目的,二则是有些礼物的确贵重,价格不菲,有人会觉得,不索要回来,心有不甘。

简单地说,赠送后的礼物是否需要返还,取决于双方在恋爱期间所给付的礼物的性质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彩礼。

一般而言,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及小额的、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这种情况下,收到礼物的人就成为礼物的所有权人,一般不予返还。

但是,对于贵重的珠宝首饰、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就应当返还赠与一方。

我们发现,在非婚赠与纠纷案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多数都为男性,有的认为自己被骗钱骗感情,控诉女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财物。但事实上,这类纠纷关键事实往往难于举证。

比如怎样去证明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一方是否给付财物以及给付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况且,即使提供了消费的支出发票,也很难证明女方接受了这些消费。所以,这些案件中,男方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小,往往是在法院的调解下撤诉。

在恋爱时,每个人对于感情都会有美好的设想才会心甘情愿付出,爱到深处,礼物的馈赠往往成为感情的附属物。我们要提醒恋爱中的男女,赠与方在支出大笔财物时一定要慎重,对婚姻的期望要保持理性,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最好能留下赠送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另一种赠与的物品性质属于彩礼。男女双方在初步确定婚姻意向后,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即通常所称的彩礼,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习俗,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就有所不同了,因为这种赠与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的,所以它并非一般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类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编辑同志: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是关于恋爱中男女双方赠送的礼物能否要回的,很有感触,不知道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情形该如何处理?2016年5月,男子张某在参加某电视相亲类节目中认识了女孩李某,张某对李某一见钟情,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之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感觉很谈得来,一个月内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个月后,两人同居了,张某时常买些礼物讨李某欢心。可没想到,同居半年之后,张某和李某开始产生矛盾。后来因为琐事,两个人处于冷战状态,最终于2017年3月正式分手。2017年9月的一天,张某突然找到李某,索要曾经送给李某的物品,包括手机、衣服、饰品、香水,两人吃饭花费、旅游支出等。李某认为张某无理取闹,对他置之不理。没想到张某竟然起诉到了法院,声称是在感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帮李某买的手机、衣服等。请问:张某的诉求是否有道理呢?读者:小溪为您释疑葛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溪:您举的这个案例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恋爱中的男女为了追求对方,或为了双方培养感情,经常会互相赠送礼物。赠送的物品是感情甜蜜的象征,体现了彼此之间的关怀体贴。虽然相爱总是甜蜜,可一旦两人恋爱关系破裂,往往异乎寻常地绝情,一些人会索要赠送给对方的礼物,一则是出于泄愤的目的,二则是有些礼物的确贵重,价格不菲,有人会觉得,不索要回来,心有不甘。简单地说,赠送后的礼物是否需要返还,取决于双方在恋爱期间所给付的礼物的性质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彩礼。一般而言,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及小额的、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这种情况下,收到礼物的人就成为礼物的所有权人,一般不予返还。但是,对于贵重的珠宝首饰、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就应当返还赠与一方。我们发现,在非婚赠与纠纷案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多数都为男性,有的认为自己被骗钱骗感情,控诉女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财物。但事实上,这类纠纷关键事实往往难于举证。比如怎样去证明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一方是否给付财物以及给付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况且,即使提供了消费的支出发票,也很难证明女方接受了这些消费。所以,这些案件中,男方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小,往往是在法院的调解下撤诉。在恋爱时,每个人对于感情都会有美好的设想才会心甘情愿付出,爱到深处,礼物的馈赠往往成为感情的附属物。我们要提醒恋爱中的男女,赠与方在支出大笔财物时一定要慎重,对婚姻的期望要保持理性,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最好能留下赠送凭证,以备不时之需。另一种赠与的物品性质属于彩礼。男女双方在初步确定婚姻意向后,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即通常所称的彩礼,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习俗,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就有所不同了,因为这种赠与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的,所以它并非一般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类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电视技术》 网址: http://www.dsjszz.cn/qikandaodu/2020/091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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